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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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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第二条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悬赏执行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悬赏金额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作出决定。第四条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第五条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列入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取。第六条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保密。第七条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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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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