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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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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公积金发〔2009〕5号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3、后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再连续缴存6个月,无欠缴记录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该单位将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足额补缴后,可视同为连续缴存,该单位职工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表);6、具有中心认可的房产或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抵押或质押,并由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7、以开发商新房首付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期付款的比例分别为:①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18%;②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25%;8、新购自住住房,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已有产权证、土地证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契税完税证或全额发票以及两证的期限必须都在一年之内,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0、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需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异地所购自住住房合同、首付收据或全额发票、预售楼许可证、过完户的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并用本地有两证的房产作抵押,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1、在建楼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无电梯)工程要求建到四层(含四层)以上且开发商五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齐全,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层住宅要求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以上且开发商五证齐全,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第五条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最长年限为30年第六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购买90(含9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可贷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2%;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可贷额度为购房总价的75%。(二)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70%。(三)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购买90(含9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可贷额度为购房总价款与抵押物评估价值二者取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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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