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河南农业大学.pdf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郑民三初字第229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回族,河南农业大学产业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房卫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内乡县泰宝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县城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桑景红,经理。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诉被告河南豫研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研公司)、被告河南省内乡县泰
宝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农业大学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王同良,被告豫研公司委托代理人施相传,被告泰
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诉称:自2002年以来,被告豫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先后从内蒙古等地大量购进
原告经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豫玉22号”玉米新品种,并以“豫研”牌“豫玉22号”玉米种名义分装
销售,同时还大量批发给被告泰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五里堡门市部对外销售。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侵
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使原告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
销毁“豫研”牌“豫玉22号”玉米种,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费用共计30万元,诉讼费用
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名称“豫玉22号”,品种权人为河南农业大学,品种权号
。申请日为1999年4月23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日;
2、2005年8月24日植物新品种权年费收据,“豫玉22号”第六年年费1950元;
3、2005年3月18日内乡县泰宝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堡门市(以下简称五里堡门市)出具的销货清
单一份,“豫研22”两代(袋),22元;
4、2005年4月23五里堡门市出具的证明一份,“豫研玉22”一代(袋),11元,保证芽率;
5、原告从五里堡门市所购“豫研”牌“豫玉22”玉米种包装袋实物、照片及复印件,每袋种子重量为2公
斤;
6、2006年6月30日河南农大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种业公司)证明:2005-2006年度“豫玉22
号”;
7、1995年4月13日《承德长城种子(集团)公司与河南农大玉米所关于组织玉米新品种“8703”种子
生产协议》及1998年2月28日《河南农业大学与承德长城种子(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补充协
议》;
8、1996年10月28日河南农业大学与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玉米杂交种“豫单8703”有偿转
让与技术合作协议书》;
9、2001年6月1日河南农业大学向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销售玉米杂交
种“豫玉22号”授权书》;
10、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
公司2003、200

河南农业大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rp539603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