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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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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建设,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参与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助工作包括接待、解答当事人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咨询,参与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接收、登记鉴定材料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参与办理签订、解答司法鉴定协议相关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检查、检测和记录等具体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起草、校对、打印、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司法鉴定人助理岗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业务辅助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核、颁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对鉴定人助理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进行日常管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广东省司法厅监制。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与备案登记第六条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助理,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与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从事相关鉴定类别助理岗位业务所需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三)经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合格。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被收缴《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未达到申领规定时间的。第八条个人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由拟执业或者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四)司法鉴定岗位培训证明。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并将一份《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备案。不符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通知;经补正材料仍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第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呈报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备案。第十一条《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持证人的执业情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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