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2011 年新修订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需把握五个“关键词”
随着 2010 年《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通过,中国海事船员管理工作迎来了第三次履约任务。为确保 2012 年 1 月 1 日马尼拉修正案的全面有效的实施,中国海事局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专家学者召开了 6 次集体办公研讨,经过充分的调研、研讨和征求业界意见, 20 余次易稿,最终完成了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发证规则》”)的修订工作。目前已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近期将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发证规则》参考了 04 《发证规则》的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解决了 04 《发证规则》的学历要求与《船员条例》规定冲突问题,简化了证书适用航区设置,简化证书发放与制作;取消了职务晋升的学历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重视培训内容、过程和实效;强化公司及机构的责任,引导其重视船员培养。为更加全面的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简化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 04 《发证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导致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 10% 。故本次修订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 04 《发证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 04 《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 、适任证书
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 5 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 5 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
此外依据《船员条例》的要求,将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中,修改了船员的最低年龄要求,并将“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改为“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同时增加了有效期为二年的《健康证》,代替现有有效期为一年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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