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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防治措施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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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大防治措施研究
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 2012年11月
研究内容
二、主体工程设计中的水土保持重大理论研究
一、山西省输变电选址选线中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研究
三、山西省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研究
1、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相关规定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2008)关于项目选址选线相关规定
一、山西省输变电选址选线中
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研究
3、山西省国家级、省级三区划分成果
4、山西省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及选址(线)研究
5、山西省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限制因素研究
1、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关于项目选址选线相关规定
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昴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山西省国家级、省级三区划分成果
(1)山西省国家级三区划分成果
山西省不涉及国家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1)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测区
涉及到山西省的国家级重点监督区有:晋陕蒙接壤煤炭开发监督区、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开发监督区
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涉及山西省的国家级重点治理区有:永定河治理区、太行山治理区、河龙区间多沙粗沙治理区和伊洛河三门峡库区治理区。
(2)山西省关于三区划分成果
1)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太岳山、中条山、五台山、关帝山、芦芽山、太行山清漳河上游段等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距黄河、汾河10公里以内的阶地区
2)省级重点监督区
地处晋陕蒙接壤区;晋陕豫接壤区;开发建设项目集中地区。
3)省级重点治理区
汾河上游、永定河上游、湫水河、三川河、朱家川、世行贷款项目区和运城地区的全部13个县(市))、太行山项目区
4、山西省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准入条件
及选址(线)研究
输变电项目准入条件
(1)符合输变电项目的发展规划、国家政策与产业布局。
(2)应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
缓批项目的条件
经对项目所处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重要性、水土流失敏感程度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结合从项目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与危害影响、水土保持功能损失与可恢复能力等方面分析、论证,实施缓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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