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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失业保险登记与保险金申领手续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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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失业保险登记与保险金申领手续须知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区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首次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告知失业人员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时间和可能享受其他待遇的条件等等,及时为其提供"一三一"等有关服务,填报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失业人员应如实说明求职条件和情况,自觉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本区办理落户手续后60日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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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