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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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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案例:张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任张某为经理,并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张某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不久前,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领导让张某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对此,张某不服,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解析:现实生活中,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本案的关键是否这份聘任书能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发出的聘任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平常所说的录用信,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文书是否内容合法,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是否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此案中的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6个月,同时该聘任书中也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向种无效的情形。所以,该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让张某回家,是单位方面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属于违法行为,张某可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张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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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