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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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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
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何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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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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