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6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节选)(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四、《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确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第三款修改为:“人行道经批准占用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不得挤占盲道;确需多占用人行道的,应当保留不小于一点五米宽度的人行路面。”,作为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不设区的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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