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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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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
附件:(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Excel表格)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填报说明(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取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路径为:—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涉外税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 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地址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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