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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跟市场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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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第七条对省外入黔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承接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承接项目不实行项目登记备案。项目登记备案是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完成项目登记备案后应将备案文件告知项目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省外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并以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按照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第九条设计分支机构以总院(公司)资质在黔承接设计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黔常住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2人,其中主导专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各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注册主导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2人。勘察分支机构在黔常住技术骨干至少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人(其中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和具有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分支机构同时应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设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院(公司)出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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