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8-10-28【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第Ⅱ-1章,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下列内容插在标题之后: “(、、,、)”:“,以及平衡以后的稳性(如能提供),应由如下情况决定: °范围。 -rad,该区域从平衡角量至下列的较小值: .1发生进一步浸水的角度; .2一舱浸水时为22°(从正浮位置量起),或者相邻两舱或两个以上舱同时浸水时为27°(从正浮位置量起)。 ,: .1所有旅客集中一舷; .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 .3由于风压力。上述力臂可按下式计算: 倾侧力矩 GZ=----+(m) 排水量但在任何情况下,。 ,应作如下假定: .1旅客集中一舷而引起的力矩: .; .; .,应在集合地点所在的甲板上向船舶一舷布置,使之产生最不利的倾侧力矩。.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而引起的力矩: .; .,应取降落期间最大的倾侧力矩; .; .,既不提供额外的倾侧力矩也不提供复原力矩; .,均假定处于存放位置。.3风压力而引起的力矩: .; .; .。:“,,正值复原力臂的范围至少为7°。在所有情况下,只需假定船体上只有一处破损和一个自由液面”。在本条之5的第3句中,删除“以及平衡前的最大倾角”。下列新句子加在本条之5的第3句之后: “浸水后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不应超过15°”。,用下文替代: “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应超过7°。相邻两舱或多舱同时浸水时,主管机关可允许12°的横倾角。” 、: “,,应包括表明船舶重心在龙骨以上的最大许用高度(KG),或最小许用初稳心高度(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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