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教学课件
商标法教学课件
第四编:商标法
主讲:孙丽华
第四编:商标法
第十七章:商标与商标权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补正与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章: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章:商标管理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三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
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
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过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注意:
1、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商标事务所
2、共同申请注册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3、外国人或外国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三)不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四)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五)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知识产权(商标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