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 (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 (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 (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 (七)基本条件保障与其他配套设施; (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 (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相关公共场所建设同步实施。第十二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的功能设置应当满足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功能性技术认定,通过认定的功能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认定部门同意。第十三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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