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的现行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养老及相关政策和烟牟政发(2001)68号文件《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合同制以上人员(包括在册和离退休人员),包括干部、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农民合同制职工。二、集团公司辖属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厂、商场、办事处、专卖店的劳动保险费用由其自理,从其费用中列支,需由总公司统一缴纳的由公司负责办理,各分支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办理缴纳手续。三、现行各种保险及缴费比例情况1、养老保险企业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其中11%划入个人帐户。2、医疗保险企业按缴费工资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2%缴纳。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余下35%及个人缴纳的2%划入个人帐户,以医疗保险卡的形式兑现给个人。3、生育保险企业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4、%缴纳。5、失业保险企业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非农业户口的合同制以上职工个人按1%缴纳。参保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载和管理。个人帐户的本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四、养老保险的享用按现行国家规定,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且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干部岗位五十五周岁),且缴纳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退休时可享受退休金,退休金由劳动保险机构统一发放。职工如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男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年限必须达到25年,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年限必须达到20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缴纳年限不足,必须一次性补齐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金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直接挂钩,退休时由劳动保险机构测算后,直接通过银行发放。五、医疗保险的享用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卡)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可以持卡在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和药房使用。职工在本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只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区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随同转移。2、职工患病住院须到指定医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整骨医院等)办理住院手续,病人入病房后三日内,其家属需持医疗证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原大钟楼二楼)登记备案。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可直接到医院医疗办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首先扣除500-600元自付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5%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职工因病重需转至上级医院治疗,须由原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登记备案。报销时首先扣除1200元自付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6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7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75%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下列疾病暂列为统筹病种:白血病;尿毒症;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大面积烧伤(全身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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