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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从犯(共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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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从犯(共9篇)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摘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传统、多发难题。从理论上看,从传统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范畴,而普通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罪范畴,基于不同的犯罪手段、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作为特殊法领域的合同诈骗罪与作为普通法领域的诈骗罪之间,理应有着严格、清晰的界限。【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区别合同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二罪之间,主观方面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同样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理论上看,二罪的主要区别就诈骗行为是否借助于“合同”实施,应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要寻找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较为明晰的脉络,仍然要从“合同”的判断入手,才能真正解决实务中的迷思。一、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性质”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97刑法设合同诈骗罪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主要存在于《经济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法》第2条、第5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其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了自然人。可见,将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观点并不正确。因此,我们还是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只有涉及市场范畴的合同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样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所谓交易,即双方通过协商对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从而进行的对价的、相互的经济活动。因此,该合同必须是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主要受行政法、劳动法调整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与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有关的人身合同都在此之外。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实施诈骗,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以诈骗罪论处。二、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形式”刑事立法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定。该合同究竟采何种形式,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论不休。书面合同当然符合要求,但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否符合要求却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理由如下: 巨额合同诈骗案,马律师辩护认定从犯获轻判【基本案情】庞某为红昌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为红昌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并对外洽谈业务;夏某系红昌公司业务专员。XX年5月,被告人夏某向庞某介绍机械所老区改造项目,经公司投资部门审定该项目若成功必然能带动整个公司的业务发展,预计会有上千万的利润收入,为争取该项目,庞某伪造公司的出资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甚至谎称本公司已取得机械所改造项目的开发权,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与多位被害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共计750万元。【办案经过】夏某妻子王女士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异常震惊,夏某仅为红昌公司普通员工,怎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怀疑其是领导的替罪羊,遂立即多方查找联系律师,想为夏某洗清冤屈。经朋友介绍,王女士找到了马成精英刑辩团队。会谈中王女士简单介绍案情后,马律师根据以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对夏某所处犯罪地位也深有疑虑,但同时也表示律师办案需谨慎,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与当事人会见详谈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否则会影响后续的辩护思路与方向,其亲属对马成律师的坦诚与专业高度认可,当场便决定委托。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夏某,在详细了解客观案情,认真分析研究后向夏某及王女士阐述了自己的专业判断:夏某在本案合同诈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涉案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属“特别巨大”范畴,无罪辩护不现实,朝着罪轻方向辩护更为有效。夏某深知自己参与其中,并积极行动,判定无罪几无可能,其亲属虽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但对马成律师的专业判断深信不疑,也非常支持认可马律师的辩护思路。在透彻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多次团队讨论探讨后,马成律师综合刑事团队各资深刑事律师的辩护观点多次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书,帮助公安检察机关准确查明了夏某罪轻的事实。庭审中,马成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夏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夏某仅为红昌公司普通员工,与庞某、俞某为上下属关系,在共同犯罪中为二人所支配。本案的资金证明文件、改造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等核心犯罪材料均为庞某、俞某提供。骗取的非法财产中,夏某仅分得20余万元,与庞某、俞某相比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夏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归案后,夏某举报了庞某、俞某的其他合同诈骗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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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