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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些地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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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些地方?(为您服务)屈炜《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09月08日 第 03版)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神农百草膏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新增了公益诉讼、小标的额一审终审等制度的设立。本报请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结合民事诉讼的实践,择部分重点,对新民诉法予以解读,敬请读者留意。——编者 1 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律师解读】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神农百草膏第二代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2 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律师解读】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新民诉法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类“固定”约定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太阳神筋络速通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例如:在石家庄居住的一个老人向邻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不能在借条上约定争议由石家庄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管辖,那样就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两个邻居也不能约定与借款没有任何联系的北京法院管辖。但如果老人的儿子还向邻居提供了连带还款保证,儿子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则北京市朝阳区就成为了与借款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3 快速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律师解读】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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