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
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
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
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
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
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
连续出现 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 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
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
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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