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吴宁燕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2006年9月9日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
(三)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
内容
程序
特点
(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
内容:主办方通过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合
同形式,制定适用于本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并据此开展相关专利保护活动。
(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
程序:投诉审查受理处理归档
(以广交会为例)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
特点: 无强制力(主办方)、有失公平(被诉方)、短
期结果(投诉方)
简便、快捷、经济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
内容
程序
特点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
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受理展出项目涉嫌
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
内容:不予受理的情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
(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
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受理展出项目涉嫌
假冒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
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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