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业主临时公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浏阳“首之都公馆”业主临时公约二0一一年月购置者姓名:签约房号:本公约由以下当事人签订:(1)长沙安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浏阳“首之都公馆”物管部(以下简称管理者)地址:(2)[](以下简称为“购置者”)地址:栋层号制定本公约的目的是在通过本公约的实施,以界定各业主及住户对位于浏阳“首之都公馆”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该项目)及其设备、服务设施的管理、保养、维修及保险订立整体的规定,达到对该项目的统一管理,以保证该项目中的所有业主或住户有效地使用购置的物业,同时,规定各业主及住户对该项目管理及公共开支而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本公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及长沙浏阳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本公约对该项目的全体业主、用户和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内容涉及到发展商、管理者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第一章总则(一)公共部位是为各业主的利益而设置的,除管理者另有限制外,公共部位可由每一位业主及其租客、雇员、访客及其它使用者使用。(二)各业主及其租客、雇员、访客和其它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各业主对其租客、雇员、访客及其它使用者的行为依法负连带责任。(三)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任意的处置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赠与、交换,但该处置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适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它业主负责。(四)发展商在该项目建立一间会所,发展商委托管理者管理会所,为全体业主创造良好的业余生活环境。(五)发展商在该项目建立停车场,发展商委托管理者制定有关管理停车场的规则,对停车场实行有偿有序的管理。(六)各业主除要遵守本公约外,亦需遵守由管理者发出的业主手册、会所公约及装修指南等文件。该等文件可不时由管理者作出修订而无需任何业主同意。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公约第三章的条款下:(一)该项目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由有关购买者于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就有关单元的业权或者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由购买者所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于管理者,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应在管理者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同时,前业主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者有权向前业主追讨。(二)各业主需如期付清其拥有完全使用权的单元产生的各种费用、税收及合理的摊派费用等支出。(三)各业主不得对其他单元制造任何干扰、损害及制造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等行为。(四)各业主不得改变该项目外貌,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行动实施停止有关行为和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到的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五)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的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伸出物,包括雨篷、花架、晾衣架、旗杆、招牌、标语、霓虹灯招牌、防盗护拦(网)等。(六)如发现上述违章搭建,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拆去搭建物,而无须事先发出通知,一切与此有关费用概由有关业主负责,管理者毋需负任何责任。(七)商业单元业主可于其单元的橱窗内,在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公约的前提下,安装及展示与其业务有关的广告物品,如业主于安排、拆卸或处理于其单元内展示广告物品时而引致其它业主或人士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导致任何诉讼,有关业主必须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和该等诉讼导致的费用。(八)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由管理者指定位置以外的位置、窗户或处墙安装任何空调机或其它固定设施。如违反此项规定,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拆除搭建物,毋需事先发出通知,该业主须承担一切有关费用及责任。(九)各业主应对其租户、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它使用者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者及其它业主负责,该业主对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依法承担责任。(十)各业主不得做出容许、容忍其它人或其使用者作出妨碍或影响该土地,该项目和任何部分的保养及其任何事情。(十一)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内属其所有的单元内做出、容许、容忍其它人士在该部作出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并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十二)各业主及其租客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它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项目管理规则、交通规则、会所公约、业主公约、停车场规则及其它由管理者按照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规则。(十三)在不违反本公约的前提下,在获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各业主可以自费在其单元中安装或拆除增加物、附属物,但不可因此引起该项目任何结构性损伤或干预该项目任何一部分的使用,损害公共设备、设施。如业主在安装增加物和附属物时未获管理者有关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则管理者有

业主临时公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yst8776
  • 文件大小43 KB
  • 时间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