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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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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4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国有线电视如同无线电视一样,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  第六条 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应当像无线电视台一样的标准配备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不含传输网络的维护人员),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应超过半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设备。其中应具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录、直播所需设备; (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具备前款第(一)、(三)、(五)、(七)项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  地区行署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两个)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设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第八条 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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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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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