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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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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师合同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第四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六条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和参加活动的权利。第七条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八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九条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第十条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补****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第十一条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第三章奖惩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集体。第十三条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应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教师职业信用系统,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五条对违反《准则》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撤销教师资格等处分,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违反《准则》的民办学校教师,依据《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所在学校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通过煽动、组织或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臵或处臵不力的; 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 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影响恶劣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第十九条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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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