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船员服务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第九条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第十条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第十一条海员证的有效期限,由颁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海员证有效期将满时,海员需到境外执行任务,应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到原颁发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并将原海员证交回颁发机关。第十三条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海员在国内遗失海员证,海员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颁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原颁发机关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式委托其他就近的颁发机关代为补发有效期不超过原有期限的海员证。第十五条海员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按返回国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办理补发海员证的机关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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