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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因果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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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班级:09法学2班姓名:朱文骏学号:0完成时间:2011年9月19日论刑法的因果关系摘要:当然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因与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最重要的。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的时候,能否将该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主要取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首先应界定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原因的范围和结果的范围。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原因的范围结果的范围学说实践操作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理论界一个难题,但是因果关系并不是刑法学上所独有的,追根溯源到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每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都存在者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任何一个事物,总是由别的事物所引起的,而这个事物,又总会引起其他事物来。事物问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称之为事物的因果关系。哲学作为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指导着所有学科的理论研究。但这种指导只能足基本原理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疱。刑法因果关系和哲学因果关系在研究目的上的不同决定着它们在研究方法和所关注的对象的区别。哲学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注重的是理性思辩,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但在诉讼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多种学说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在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时把精力用丁区分原因或条件、必然因果关系或偶然因果关系。这不仅增加工作负担,更能酿成错案。我们通过对哲学理论基础的探讨,可以得出刑法因果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关系的相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链条”。在某一现象中作为原因,其本身又是另一现象的结果。其中作为结果的,其本身也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即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在先,两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但在刑法因果关系中,主要是一因多果及多因一果地情况。当然我们研究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因与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最重要的。当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的时候,能否将该结果归咎于行为人,主要取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因果关系。为此,我们首先应界定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原因的范围和结果的范围。(一)、原因范围的界定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刑法中的原因是指人的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的原因是指一定人得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限于构成要件行为。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观点。笔者认为,正确认定原因,必须从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出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对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与定罪量刑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原因。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定罪因果关系也称为犯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主要研究对象。行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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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