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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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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我见13法硕法学唐玲学号:1304012005就此案例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步骤进行分析,一是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方面,二是庄某的意思表示方面,进而得出结论。以下就是我的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义务,是指证人负有的在法院进行法庭审理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客观陈述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对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证人负有出庭义务并不是说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庭,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准许。原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关于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新诉讼法将《民事证据规定》中关于证人的部分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且新增加了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变通规定,赋予了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作证的方式:(1)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书面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以外的最为简便和常见的作证方式。证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其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言,也可以以他人记录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作证。(2)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的方式作证。视听传输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为相距遥远的人们提供了便捷、有效的交流途径,人们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即时而且形象地将声音、图像进行传输,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特点,可以用来为证人证言的调查服务。(3)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作证。视听资料与书面证言相比,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能够更好地保证证言的可信性。就本案而言,法院如果通知庄某出庭作证,庄某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当出庭作证,若庄某不出庭作证,应当向法院说明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如果理由合法,则证据有证明力,可以采信其证人证言,如果不能说明的,则证据的真实性就不能确定,原告甲出版社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其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乙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以乙方法定代表人庄某个人名义向甲方付款的凭证,以及庄某个人出具的一份证明信,表明该两笔款项系其个人为乙公司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首先,庄某以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甲方付款,可见,这是代表公司所作的行为。其次,庄某个人出具的一份证明信,表明该两笔款项系其个人为乙公司向甲方支付的货款,乙方主张该两笔货款应当从其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则可判断庄某支付此款时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例如少女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路人举手招呼计程车。行为意思要求行为人的动作必须出于行为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而非仅有行为外观。此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其强调的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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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