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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管理人的僵尸困境与出路.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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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管理人的“僵尸”困境与出路——基于G市中院104件国有“僵尸企业”清算案的实证分析刘冬梅、张妍、范晓玲引言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从无到有,从人少式微变得逐渐强大,管理人执业水平已然成为案件审理质效的决定因素之一。但是,在日益壮大的管理人队伍中,个人管理人一直处于边缘甚至萎缩状态,我国大部分法院尚未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理论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这一领域鲜有关注,个人管理人陷入“僵尸”困境。与之相对,自2015年开始,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及“执转破”等各项工作蓬勃发展,破产案件逐年增加,亟需不断壮大的管理人队伍与之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任由个人管理人队伍日益沉寂有违常理。有鉴于此,本文以G市中院审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清算案为研究样本,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及我国破产审判实践,探讨了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并从任职资格、任职范围、任职保障等不同角度,构建了个人管理人运作新模式,以期为开创破产审判新思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助力。一、现状检视:个人管理人的“僵尸”困境与反思为全面了解个人管理人的现状,笔者从立法、司法、理论研究三个层面进行研究,从不同视野对个人管理人制度进行检视,并对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反思,具体情况如下:(一)困境:个人管理人沦为“僵尸管理人”“僵”: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行《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均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适用破产程序的大多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以政策性破产为主,管理人一般由破产清算组转化而来,较为专业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建立。其中关于管理人的制度构建主要是一种制度设想,所以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原则。而且大部分规定并未对机构管理人及个人管理人做明显区分,专门针对个人管理人的规定仅有4个法律条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这四个条文中,体现个人管理人任职范围的是第十七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是,该条规定十分原则,且是否指定个人管理人可以由法院自由决定,导致大部分法院选择性忽视个人管理人,个人管理人在现实中不断遇冷。“僵”:各地法院普遍忽视。为充分了解个人管理人的执业现状,笔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法院遍及东、南、西、北部不同地区,既包括一线城市,又涵盖二、三线城市,具体情况如下(1)表中所引用数据由笔者通过实地调研、电话访谈等形式获得,数据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1):全国主要地区破产管理人名册基本情况所在法院机构管理人数量个人管理人数量是否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山东高院390131否天津高院580否北京二中院10020是上海三中院500否G市中院3827是深圳中院250否温州中院633是绍兴中院223否郑州中院1230否长沙中院170否重庆五中院420否昆明中院5618否佛山中院100否惠州中院50否河源中院90否湛江中院220否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山东、北京、广州、温州、绍兴、昆明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个人管理人名册。已经建立个人管理人名册的法院,也很少启用该名册。而且,相较于机构管理人的数量,个人管理人人数相对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处于边缘化状态。“僵”:学术研究基本空白。笔者曾经借助网络数据库、专家著作、破产法论坛等平台对个人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加以整理搜集,发现这一领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以中国知网的检索成果为例,笔者以“个人管理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为0,以“管理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搜集各类文章1059篇。在有关管理人的研究成果中,研究方向一般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指定、监督、责任追究等问题,基本没有文章专门研究个人管理人制度。除了中国知网,笔者也曾翻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知名法学学府的破产法学****教材,这些著作中对个人管理人着墨不多,且基本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突破或创新之处。笔者也曾关注过各类破产法论坛,近几年破产法研究领域对管理人制度的关注热度逐年上升,2017年还在浙江绍兴举办了中国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专题研讨会。但是,综观研讨会的论文集,研究重点也集中在管理人的监督、选任、更换、绩效考核等问题,基本没有对个人管理人专门研究。(二)反思:“僵尸管理人”成因分析笔者经分析认为,个人管理人呈现“僵尸”状态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情况如下::破产审判工作呈边缘化状态。个人管理人是破产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主体,个人管理人的兴衰成败与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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