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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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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968727805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权利三、经营者义务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引例:1、王海案。(1)知假买假的王海是否是消费者?(2)对知假买假的判定主要是基于购买数量多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这种理由成立吗?2、恒升电脑案。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第一被告王洪(河北保定市科华公司职员)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科华公司及王立成皆向法院证明,电脑实际是王自费购买,属王个人所有)。1998年6月,王洪因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修理费,否则不予维修。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发生分歧。王数次至京交涉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该文详细介绍了购买经过、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交涉过程。最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此后,王洪直接向恒升公司要求维修,恒升公司仍坚持原来立场。王洪曾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王洪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结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1998年8月10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报道了双方的纠纷情况。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报道了该事件。此后,恒升公司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电脑。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一审判决要旨:,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上大当》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了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完全失实,损害了恒升名誉权。(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下同。) 本案基本法律问题:,是否为重要事实?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法》上保护的消费者? 《上大当》一文及其主页上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被告王洪将恒升电脑称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侮辱? 《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转述王洪把恒升电脑称为“垃圾”、“豆腐”的评论,是否构成侮辱?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的报道,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第一被告王洪在网上提供指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 ,法官应如何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含义(一)定义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二)对消费者的理解1、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企业和其他组织。(1)消费者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的权益,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终级消费的主体。(2)消费者是对个体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格型塑。他隐去了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地位、权势、信仰、民族、性别等的差异,以使个体社会成员实现作为消费者主体的身份认同,形成与经营者相抗衡的力量。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保护。案例:私车就双赔,公车就倒霉?2、不是狭义的购买者,还包括使用商品的人。(1)消费既包括“买”,即花费;也包括“用”,即消耗。(2)即使不是购买人,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关于这点: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供职员使用,职员是消费者吗?、只是使用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是为生活需要而非生产需要(1)对生活需要其实较难判定什么是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等等,都是生活。广意上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活。“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不会是单指日常生活吧?当然也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学****工作,劳动在内。那么为生活消费当然也就包括了生活的所有消费,而不可能仅指日常生活消费。(2)对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界限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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