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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主体教程 教案.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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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主体教程 教案.ppt第四章劳动法主体劳动者及其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服务部门“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说”简称“工作权说”。这是挪威学者克利斯托弗·德泽维奇创立的学说。该论中的“工作权”是狭义的,仅指人人获得职业的权利,即就业权。德泽维奇使用了“与工作有关的权利(work-relatedrights)”这一宽泛的总体概念来概括他所称的“工作权(righttowork)和工作中的权利(rithtinwork)”。他认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与就业有关的权利:包括与工作或就业有关的各项权利。这类权利至少包括下述权利和自由:①免受奴役;②免服强迫劳役;③择业自由;④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⑤就业权(或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⑥就业保护权;⑦失业救济权。(2)由就业派生的权利:指由某种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享受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权利、获得公允报酬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权等等。(3)非歧视和平等就业:该原则适用于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的所有方面。(4)(instrumentalrights):包括个人行使其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所必须享有的那些权利,包括结社自由、集体交涉权、罢工权,甚至包括不太直接的迁徙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审判权等等。德泽维奇认为,在这四类权利中,第一类权利应被赋予中心地位。王全兴先生认为,职业安定权,即从业劳动者保持就业稳定的权利,包括追求长期就业和劳动合同长期化、免受不公正辞退等内容。它主要以社会安全为依据和归属,要求国家保障就业稳定,体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林嘉先生将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服务权、职业训练权、失业保障权和就业保护权纳入就业权范围之内,并将就业保护权理解为免受不公正辞退的权利。黎建飞先生认为,就业权(狭义)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其中职业获得权又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金英杰先生提出了“职业稳定权”的概念,认为职业稳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其职业应获得稳定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能就业,而且其职业应能得到维持,并提高其就业质量。“职业稳定权”说在保障手段上指向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解雇制度、裁员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内容较充实第一节劳动者及其团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概念和分类讨论:劳动者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工会法上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法上的劳动者都有资格参加工会吗?宪法上的劳动者我国宪法上对劳动者的含义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有关条文表现出来,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如《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规定。二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前的劳动者和就业后的劳动者,如《宪法》第8、42条。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宪法》第43、4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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