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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流程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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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流程大全.doc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资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5、6、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办理提取业务流程      1、办理提取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时间     职工按规定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时,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审批表在省中心归集部领取,明细表在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连同提取原因相关的资料,报省中心归集部办理审批。每月前两天(上班时间)因省中心财务结账不办理提取手续外,其他正常上班日每天上午均可在四楼大厅办理提取。      2、省中心审批流程     提取审核主要审查提取原因是否符合规定,提取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根据省中心审批权限规定,同一单位每天提取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归集部审批;提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经归集部初审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批;提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归集部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3、提取资金支付方式     经审批同意支取的,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新开户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前,应先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财会部记账员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已经办理上述手续的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变化,应按变化以后的信息填制《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财会部记账员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和提取额度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装修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账户可支用金额(可在省中心网站查询)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后的部分,取至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及相关项目规定限额。      1、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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