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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教程 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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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教程 教案.ppt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国际税法》课程主讲人廖益新2009年1月-。(区别于流转税的特点)(1)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能以货币价值体现的净收益。(2)性质属于一种直接税,即税负是由纳税人本身直接承受,不能象间接税那样可以通过加价转嫁给其它人。(3)各国一般均主张同时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课征所得税。按属人原则课税的涵义:依据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或国籍)这类身份隶属关系法律事实,主张对具有征税国居民(或国籍)身份的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或国籍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课税。按属地原则课税的涵义:征税国仅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所得系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法律事实而主张对纳税人的这部分所得课税。(与特别财产税的区别)一般财产税的概念:指对纳税人拥有的一切财产的货币价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个别财产税的对称,亦称综合财产税。1892年首创于荷兰。一般财产税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动态财产价值税和一般静态财产价值税两类:前者是指针对所有权发生无偿转移的那部分财产价值而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如许多国家开征的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后者是指针对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价值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如有些国家对自然人征收的财富税、富裕税,对企业法人征收的资本税、一般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与所得税一样,性质也属于一种直接税和对人税。实行一般财产税的各国大多数在征税原则上也同时主张按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进行课税,即一方面要求具有本国居民(或国籍)身份的纳税人就其位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价值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非本国居民(或国民)的纳税人在境内拥有的那部分财产价值,也要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三)在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在纳税人所得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经济条件下,各国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同时主张的属人课税原则与属地课税原则的内在矛盾性,决定了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主张的属人性质的征税权与跨国所得的来源地国和跨国财产价值的所在地国主张的属地性质的课税权之间的兢合或冲突,造成了所谓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跨国所得的概念涵义;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受益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即在一国的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其居住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境内)所得。跨国财产价值的涵义;财产或财产价值的所在地与财产所有人的居住国不是同一国国家的财产价值,即一国的居民所拥有的存在于该居住国境外(位于其他国家境内)的那部分财产价值。由于纳税人就跨国征税对象所能承受的税收负担终究有一定的限度,有关国家相互之间必须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协调彼此间和纳税人在跨国征税对象上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尽可能消除上述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在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这两类跨国征税对象上,客观产生了一种由有关国家相互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与处于各自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融合而成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国际税法的概念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由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二):各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可适用于对纳税人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所得税法、一般财产税法,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功能作用:确立征税国对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征税的范围和程度,规定征税的方式和程序。: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彼此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确定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taxtreatiesortaxconventions,taxagreements以及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国际税收****惯(internationaltaxcustoms)。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的功能作用:协调在各种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上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确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两部分渊源之间的关系: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实现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纯粹的国内税收法律关系相比较)。(1)征税主体:国际税收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征税国)存在,两个征税主体即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两个征税主体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通常所处的地位;征税国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所处的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地位具有相对性和双重性。(2)纳税主体:纳税人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对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亦称为跨国纳税人(transn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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