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8-10-28【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0月修正案(附英文) 1第Ⅱ-1章,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下列内容插在标题之后: “(、、,、)”:“,以及平衡以后的稳性(如能提供),应由如下情况决定: °范围。 -rad,该区域从平衡角量至下列的较小值: .1发生进一步浸水的角度; .2一舱浸水时为22°(从正浮位置量起),或者相邻两舱或两个以上舱同时浸水时为27°(从正浮位置量起)。 ,: .1所有旅客集中一舷; .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 .3由于风压力。上述力臂可按下式计算: 倾侧力矩 GZ=----+(m) 排水量但在任何情况下,。 ,应作如下假定: .1旅客集中一舷而引起的力矩: .; .; .,应在集合地点所在的甲板上向船舶一舷布置,使之产生最不利的倾侧力矩。.2在一舷降落所有满载的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而引起的力矩: .; .,应取降落期间最大的倾侧力矩; .; .,既不提供额外的倾侧力矩也不提供复原力矩; .,均假定处于存放位置。.3风压力而引起的力矩: .; .; .。:“,,正值复原力臂的范围至少为7°。在所有情况下,只需假定船体上只有一处破损和一个自由液面”。在本条之5的第3句中,删除“以及平衡前的最大倾角”。下列新句子加在本条之5的第3句之后: “浸水后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不应超过15°”。,用下文替代: “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应超过7°。相邻两舱或多舱同时浸水时,主管机关可允许12°的横倾角。” 、: “,,应包括表明船舶重心在龙骨以上的最大许用高度(KG),或最小许用初稳心高度(GM)的资料,该资料应显示出考虑营运范围的各种纵倾变化的影响。 。当水尺位于不易看到之处,或者对于特殊贸易因操作的限制而使吃水标志难以看到时,船舶还应设有可靠的吃水显示装置,凭借它能够确定船舶首尾的吃水。 ,船长应测定船舶的纵倾和稳性,并查明和记录该船是否符合有关规则中的稳性衡准。为此,主管机关可允许使用电子装载和稳性计算机或等效设备。” 2第Ⅱ-1章第20-1条下列新的20-1条加在现有第20条之后。第20-1条装货门的封闭性 1本条要求适用于所有客船。 2位于限界线以上的下述的门,应在船舶进行任何航行之前关闭紧并锁紧,且在该船到达下一个停泊地之前,这些门应保持关闭,且呈锁紧状态: .1外板上或者封闭的上层建筑围壁上的装货门; .; .3防撞舱壁上的装货门; .。如果船舶在停泊时某个门不能开启或关闭,则在该船靠近或拖离停泊地时,该门可以开启或让其开着,但尽可能应使该门能迅速被操纵。在任何情况下,船首内侧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 ,当船舶位于安全锚地,若其安全不受妨碍,则如因船舶操作或旅客上下船特殊情况所需要的门,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酌定开启。 4船长应确保对本条之2所述门的关闭和开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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