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组织)
一、培训范围: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二、培训学时: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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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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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四、法律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一人一卡一档)
五、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六、三级教育: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一)厂(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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