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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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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办理财政部考委会有关日常事务。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负责办理地方考委会有关日常事务。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受中注协委托,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和报名简章,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报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和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中注协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注协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答卷由中注协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中注协公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注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中注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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