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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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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原则。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物质或行政奖励。 1、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2、分级奖励。按照引荐项目建成后企业纳税受益比例关系,由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鼓励项目业主对引资者进行奖励。第三条奖金来源。在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奖励范围。从市外、境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桂林市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对引荐成功的引资者给予奖励。引资者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资者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投资成功的行为。引资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项目经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按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给予物质奖励。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奖励。由市人民政府申报荣誉称号、一等功,或批准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等相应奖励。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于我市的实际投资额计奖,如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算,奖金为人民币,若投资方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机构评估,验资后,按验资额计奖。第九条引资者的身份认定。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应在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建立项目档案,并由投资者和当地招商部门共同确立项目引荐人,同时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资者为准。第十条奖励的审定。对引资者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初审合格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引荐项目投资方对引资者的资格证明书面材料,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据的引资者证明,在项目竣工投产或开始使用后一年内,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者奖励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团队,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第四章奖励申领程序第十一条引资者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初审合格。引资者在向市投资促进局申报引资者奖励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桂林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桂林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桂林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实际到位资金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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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