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
活安全的行为。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
这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
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严重破
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
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为了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
法修正案(三),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
了必要的修订,把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
质罪,并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
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
等。
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又对《刑法》
作了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六)〉〉,对原部分条文进行了修
改,新增了两个法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役,并处罚金。”
这样,从114条到139条共26条规定了49个
罪名。有的学者认为有更多罪名。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这,是这类犯罪区别于他类犯罪的重要特
征。
什么叫公共安全?
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
(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健
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
即对象不特定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
对象的数量范围不特定
(可能是多,可能是少)。
可以总结为“广”。
但按照这种说法,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不属
于本罪侵害的对象。
如用***炸路旁烤火的六个人。
(2)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活安
全,
即多,造成的结果多或可能造成的结果多。
“多”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3)有的教材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公共安全首先是指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
安全罪之所以社会危害性大,就是因为它
危害公众的安全。
“多”是本类犯罪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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