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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异议.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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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异议论合同解除异议权【摘要】与解除权相对的异议权是对为平衡双方利益而设定。但异议权的行使也是有限制的,主要是期限的限制,否则无效。即使解除人错误的解除了合同,合同也不能继续履行,只能要求解除人承担赔偿责任。文章还具体分析了当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相对方提出异议权以后,合同效力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关键词】合同解除;异议权;合同效力;救济一、概述合同解除异议权我国合同法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对方合意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使得双方权利义务的中止。这种单方面中止合同的行为显然对相对方是非常不利的,法律之所以赋予其解除权,一方面是出于对违约方的惩罚,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效率。但在实践中,不乏有人滥用解除权。为防止解约人滥用解除权,法律赋予相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属性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在实践中却有分歧,有学者以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赋予形成权,相对人可以对形成权人行使反对权,以使其形成权的效力一定程度上不起作用。这种权利是形成权的一个特殊种类,其作用在于消除或者修正他人形成权的法律效力,被称为形成反对权。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是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按照形成权的性质来讲,其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合同法在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到达对方时解除不必诉诸法院。合同法在规定当事人的解除权时,为了防止解除权的滥用又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方式进行可以说解除权和异议权是一对对等的权利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对等保护。二、合同法对异议权的规定《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解释24条对异议权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规定是为平衡解除权人和被解除权人对合同解除异议期应如何理解的答复及法研〔XX〕79号的解读文章陈龙业《民事法律文件解读》XX年第7期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施行后在理解上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特就该问题针对浙江高院的请示作出了答复。以下即分别为该答复全文及对该答复的解读。需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答复并非批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XX〕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此复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59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XX年6月4日作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研究意见及主要考虑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合同解除的异议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系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设,旨在避免解除权滥用而导致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当损失。“合同的解除对非解除权方会产生重大影响,非解除权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阻止享有合同解除权方行使解除权,即合同非解除权方有权对行使解除权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条规定明确了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但对于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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