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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与权利救济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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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文化权利与权利救济权一、文化权利1、文化权利的涵义对于文化和文化活动的涵义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两种权利性质上的: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自由;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两种主体上的:个人的文化权利,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集体的文化权利,一个国家内的各类群体,例如少数民族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2、文化权利的保障相对于文化权利,国家承担一系列的义务:(1)国家有义务尊重少数成员保持包括他们的语言、宗教、传统****俗在内的文化的权利,以及尊重个人宣称其他文化取向的权利。(2)国家有义务为个人的文化权免受他人侵犯提供保护。(3)国家应为充分实现个人或集体的文化权利而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须的措施。(4)尊重个人自由寻求和接受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信息,保护个人享有源自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利益,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个人免受科学技术应用的负面侵害,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人人能分享科技进步的成果。(5)国家应当尊重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国家应为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提供便利,保障科学家、艺术家、作家等创造性个人和他们各自机构之间的信息、观点、经验的自由交流,应为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条件。(6)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文化权利既包括了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中第一句说的是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第二句则是宪法对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的权利的确认。3、文化权利的限制:虽然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利益,但有时也可能给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尊严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军事等领域。因此,对于不利于人类的创造性工作,严重危害他人权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化活动,国家就不能加以保护,并且应当通过法律予以限制。国家应当依法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用途,防止其被滥用。另外,对于一些愚昧、极端落后的文化形态,也不应简单予以保留,而应引导其随着社会和时代进步一起发展。二、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放在社会权中未必合适。按照教材的安排,我们也在社会权的部分中介绍权利救济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享有哪些救济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第41条就“监督权”作了规定。这里,宪法只是概括地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一般被定性为监督权,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其中哪些权利属于权利救济权,宪法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依据多数学者以及立法中暗含的解释,宪法第42条规定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被认为包含了诉讼权在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控告”权、“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权利救济权是积极权利,请求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然而我国宪法上的权利救济权仍然不太完善。1、诉讼权(受公正审判权)诉讼作为公民权利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最后途径,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所有权利救济权中最受人们关注的,也是中世纪晚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早期争取获得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诉讼权又称受公正审判权,包括了起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胜诉权(即合法、正当的诉讼有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诉讼权本身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项诉讼权对应的国家义务是:保障司法独立,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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