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条例: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护士签字。实****护士不找执业护士签字,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上级护士不予签字,罚款 10 元。
2、医护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抹,不带戒指、耳环,不穿高跟鞋,不留长指甲,发现一处,罚款 5 元。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按有关条例办理。
4、值班护士应认真接待入院病人,并合理安排病人,并对入院患者作好宣教工作。(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病人管理,合理饮食和功能锻炼等。)如因宣教不当,病人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罚款 20 元。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责任制护士要管理好自己的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罚款 5 元。
6、病房应安静,整洁。病室陪护一般每个病人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病人)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 2 人。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罚款 5 元。
7、护士操作时必须无菌操作,洗手并带帽子、口罩。否则罚款 5 元。
8、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对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并签字。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要相应处理。换瓶要签时间。否则罚款 10 元。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9、值班护士必须认真巡视病房,不许乱串科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如出现病人自己换吊瓶、拔针。罚款 10 元。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如褥疮、肢体血运不良没有及时发现。罚款 100 元。造成后果按合同办理。
10、护士应做好晨间护理,除了将 T 、 P 、 BP 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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