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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首先由发起投资人发起,联合其它投资人以特定的组织形式成立的专门投资企业股权的基金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偏好去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过3-7年后通过某种方式退出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合作制,公司制,契约制,信托制,但在我国主要是以合伙制制和公司制为主,采用最多的还是是合伙制,因合伙制无论从法律和规范程度来说都比公司制要松散,目前对它适用的法律只有《合伙企业法》,显然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操作空间,而公司制在国内各种法规和框架都比较完善,但是在税收及其企业治理上存在缺陷,各有利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的推出机制,在整个运作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决定了其运作的成败,在发达国家这种推出机制是多元化的,从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并购,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如何去认定这种特殊的投资机构?给它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发展环境?如何规避行业风险?如何规范和促进它的发展?如何让它去推动地区或产业的发展?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系列问题。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还是新生事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组织团体已经逐渐对它有所认识并意识到了推进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认定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由那个部门负责管理?如何去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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