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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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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第三章政府采购制第十一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第十二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第四章资金核拨制第十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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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