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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英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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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外国法制史讲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秦瑞亭
第三章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的产生
一、诺曼征服前英国法的概况
罗马人的统治和罗马法
日耳曼人的统治和日耳曼法
二、普通法
诺曼征服
①概念:中央王室法院(后来是普通法院)的判决
②形成过程: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巡回审判制度
③基础:日耳曼法、中央司法权
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衡平法
①概念:***官法院的判决
②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公正
③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无上地位。
④特征:
A、判例法
B、重实体,轻程序(以衡平法原则为例)
⑤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A、在内容上是补充性的、次要的
B、在形式上是独立的,独立于普通法而存在,并由衡平法院专门适用
C、 1616年确立的衡平法优先原则
四、制定法
①概念:英国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②与判例法的关系:
a、人为创制的,不是"发现"的
b、在中世纪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c、在近代以来,数量日多、系统化,但仍不占主导地位
d、效力高于判例法,但实际在适用中依赖判例法
③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1275、1285和1295年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度。)
128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扩大了令状的范围,规定***官可对与原有诉讼形式相似的案件颁发令状,同时确立限嗣继承制度;
129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民有权出卖自己的土地,不必取得领主许可,这一条例促进了英国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改变。
1931年英国颁布历史上第四个威斯特敏斯特条例,承认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治领为独立国家。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1、概念
2、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令状制度:
所谓令状,乃是国王发布的一种书面命令,上有国王签名,主要内容在于命令接受令状的人去作或不作某事。令状以国王名义发布,实际上是由国王秘书处(court of chancery)具体负责草拟、颁布,类似我国古代的圣旨。试举一例: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诏曰:牛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令你处理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以罚金10磅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威斯特敏斯特见证。
令状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阶段:(1066-1154)令状制度的萌芽时期。令状起源于法兰克命令制度(praeceptiones),在诺曼征服之后援入英国。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第二阶段:(1154-1189)亨利二世在位时期是令状制度的繁荣时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书处购买令状即可。至13世纪初,令状日益增多,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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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