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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课件·PPT.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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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犯罪主体问题
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具体包括:
⒈《刑法》第128条第2款与第3款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⒉《刑法》第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⒊几类责任事故犯罪,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主体是航空人员,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铁路职工,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等都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⒋单位可以构成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即《刑法》第126条的违规制造、销***支罪,以及《刑法》第135~139条(第136条除外)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其中后四类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实行单罚制,即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罪过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本类罪与其他普通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危险犯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
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盗窃为特定目的的,此时既构成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触犯其他普通罪名如故意***罪、盗窃罪等,在竞合情形下“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另外,《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虽然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犯罪行为,又实施了爆炸、决水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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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