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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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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二)分类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概念
(二)国家继承
(三)政府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
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家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
特征
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二)承认的类别
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
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合并(UNITING OF 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
(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国。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 承认的法律性质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政府,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国家/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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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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