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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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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盐城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实施。试点村(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确定。凡属试点村(居)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和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以及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各类从业人员,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对接。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村(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承担,各试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等有关工作。第六条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各镇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农保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经费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章保险费缴纳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所在镇农保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一般以年缴纳为主。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一)纯农户缴费基数以所在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缴费基数的10%—15%,市财政按当年全市个人最低缴费额的10%给予补贴,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农民多投多得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和集体公共积累中给予个人缴费补助。(二)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镇各类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5%(个人5%,用人单位10%)。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第九条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补贴;在当年度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参保补贴。参保人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应按同期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金额及利息确定补缴金额。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本办法实施后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充实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经批准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第三章账户设置第十二条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核发《缴费证》,建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第十三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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