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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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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活动的规范化和多元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群众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各方面和谐发展。
(二)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五条校级学生社团直接由社团联合会领导。社团联合会受党委委托,在学校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
第七条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是大庆师范学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均需按照以下社团活动类别提出设立申请:理论学****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并且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社团联合会。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职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立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社团学分的取得方法;
(十一)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筹备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社团的;
(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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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