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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附加住院津贴(最新).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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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合理的、常规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2、同一次住院的,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天为限。
3、被保险人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被保险人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保险单约定的缴费日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投保人数发生变化,则本附加条款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在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三十日内,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由监护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的,出具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的学籍或园籍证明;
如意外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须提供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县级或以县级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果明细表和处方正本、医疗记录、住院证明;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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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