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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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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甲方:北京海融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潞河永欣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彭李花联系方式:邮编: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32704801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邮编:营业执照注册号:鉴于: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电影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2、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数字电影片《》(以下简称“该片”)。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该剧现金总投资不超过¥45万元,由甲方支付。随拍摄的进展,因宣传点时间或其他原因而取得的收入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实际投资拍摄现金费用超过45万时,乙方不再追加投资,甲方及时补足超支的部分。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该片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三条联合摄制该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乙方所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的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第四条本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联合摄制该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法定存续期限届满为止,但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终止的除外。第五条该片的主要拍摄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葫芦垡村,变更新的地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第六条所有与拍摄该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认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该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七条因联合摄制该片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该片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该片的现金支出总额,现金支出不得超过45万元。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该片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第八条对于因联合摄制该片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权利及衍生权利需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一致以双方的名义进行。以上的“权利及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该片主要拍摄地点、电影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合资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第九条若该片能够经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该片字幕以及相关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该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该片中的权益转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有其自行承担。第十一条甲方的责权利1、负责对影片的剧本进行创作。2、负责对该片的制作。3、负责对该片的摄制成本的预算(不超过45万元)、以及摄制周期进行审定。4、负责向乙方明示该片申报拍摄许可证及公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乙方所需提供的所有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5、负责在本协议生效并收到乙方交付的合作保证金后马上进行剧本创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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