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其中,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商家欺诈行为“退一赔
三”等亮点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不过,笔者注意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太多体现,不仅没有像一些人士建议的那样设立
专章,甚至未提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只是增加了一个条款:“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而这样的要求,实际上以往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已多次强调。
此前,在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也没有直接明确界定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种类,只是突出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
协调处置”作为保护工作原则。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上述原则是一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被动解决纠纷向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转化的有益尝试,是《指引》的主要创新点。
不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而把“预防为先”作为第一位的原则,这是否意味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不单独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的《指引》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种类,并不是疏忽,而是体现了法治思维。
预防为先,是因为现行法律
法规已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只是由于理解偏差或执行不到位才造成权益受损,预防为先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各领域消费者一样,
其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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