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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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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村居民的全覆盖。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四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五条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新农保制度由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市、乡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新农保工作,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郑州市财政和荥阳市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逐年缴费,在同一自然缴费年度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所属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个年度的缴费标准。第九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因中断缴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中断缴费后未补缴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十一条省、郑州市、荥阳市三级财政对正常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第十二条荥阳市财政对45—59周岁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内双女绝育计生家庭父母,在自愿参保缴费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贴;对农村残疾级别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荥阳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抵消个人缴费。第三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十四条市新农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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